作者:霍爾德科技 更新時間:2025-07-05
新某地公司系湖州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2020年、2021年重點排污單位。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,新某地公司先后七次通過其他單位向被告人楊某、佘某斌所在的湖州磐某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了“COD去除劑”3余噸。被告人夏某頻作為新某地公司生產經營負責人,為謀取單位利益,親自或者組織、指揮公司員工被告人夏某宇等人,通過投加“COD去除劑”的方式,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,造成排放污水化學需氧量(即“COD”)自動監測數據下降的假象。
2021年5月12日,湖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在對新某地公司進行突擊檢查時,現場發現企業倉庫內存放“高效COD去除劑”的袋裝藥劑,在廢水排放口發現投放“COD去除劑”的裝置。經調查取證,一舉查獲該公司在自動監測設施取樣口長期違法投加“COD去除劑”,干擾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設施運行的違法犯罪事實。經檢測,新某地公司購買、使用的“COD去除劑”主要成分為氯酸鈉,該去除劑無法真正去除COD,只是干擾COD的檢測,造成數據下降的假象,實為“屏蔽劑”。
鑒于該案社會影響大,且屬于新類型案件,浙江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新某地公司、夏某頻涉嫌污染環境案提級辦理,并于2022年5月17日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同年6月2日,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當庭宣判,采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,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新某地公司罰金二十萬元,被告人夏某頻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六個月,罰金二萬元。被告單位、被告人未上訴,判決已生效。8月8日,檢察機關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夏某宇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,對主觀故意證據存疑的楊某、佘某斌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。
使用“COD去除劑”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是近年來新出現的污染環境作案方式,區別于直接排放或通過暗管偷排,犯罪手段升級、方式隱蔽,但實踐中尚無定罪判例。該案是全國首例對使用“COD去除劑”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進行刑事追責的案件,具有示范效應,彰顯了相關部門堅決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的決心和態度,有效遏制了行業亂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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