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霍爾德科技 更新時間:2025-07-05
污水水質監測不能按照企業自己的喜好來進行,需要符合《污水監測技術規范》(HJ 91.1-2019),其中對采樣點位,監測采樣,樣品保存、運輸和交接,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,監測數據處理,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都做了具體要求,今天我們主要來看一下污水水質監測采樣頻次、監測指標及水樣采集要點。
污水水質監測采樣頻次:
1.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、相關污染物排放(控制)標準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、其他相關環境管理規定等對采樣頻次有規定的,按規定執行。
2.如未明確采樣頻次的,按照生產周期確定采樣頻次。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,采樣時間間隔應不小于2h;生產周期大于8h,采樣時間間隔應不小于4h;每個生產周期內采樣頻次應不少于3次。如無明顯生產周期、穩定、連續生產,采樣時間間隔應不小于4h,每個生產日內采樣頻次應不少于3次。排污單位間歇排放或排放污水的流量、濃度、污染物種類有明顯變化的,應在排放周期內增加采樣頻次。雨水排放口有明顯水流動時,可采集一個或多個瞬時水樣。
3.為確認自行監測的采樣頻次,排污單位也可在正常生產條件下的一個生產周期內進行加密監測:周期在8h以內的,每小時采1次樣;周期大于8h的,每2h采1次樣;但每個生產周期采樣次數不少于3次;采樣的同時測定流量。
污水監測指標及水樣采集要點:
1.污水采樣前要認真檢查采樣器具、樣品容器及其瓶塞(蓋),及時維修并更換采樣工具中的破損和不牢固的部件。樣品容器確保已蓋好,減少污染的機會并安全存放。注意用于微生物等組分測試的樣品容器在采樣前應保證包裝完整,避免采樣前造成容器污染。
2.對照監測方案采集樣品。采樣時應去除水面的雜物、垃圾等漂浮物,不可攪動水底部的沉積物。
3.污水采樣前先用水樣蕩滌采樣容器和樣品容器 2~3 次。
4.采樣完成后應在每個樣品容器上貼上標簽,標簽內容包括樣品編號或名稱、采樣日期和時間、監測項目名稱等,同步填寫現場記錄。
5.部分污水監測項目采樣前不能蕩洗采樣器具和樣品容器,如動植物油類、石油類、揮發性有機物、微生物等。
6.部分污水監測項目在不同時間采集的水樣不能混合測定,如水溫、pH值、色度、動植物油類、石油類、生化需氧量、硫化物、揮發性有機物、氰化物、余氯、微生物、放射性等。
7.部分污水監測項目保存方式不同,須單獨采集儲存,如動植物油類、石油類、硫化物、揮發酚、氰化物、余氯、微生物等。
8.部分污水監測項目采集時須注滿容器,不留頂上空間,如生化需氧量、揮發性有機物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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